本文摘要:简介: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网络购物合约关系,且案情非常简单、具备普遍性。
简介: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网络购物合约关系,且案情非常简单、具备普遍性。争议焦点是:“涉嫌白酒否加贴规范的中文标签?”“涉嫌白酒否不存在食品安全?”“陈某否因不规范标签受到伤害或误导?”本文将一一分析。厦门某网络服务公司及案外人平潭某酒业公司归属于登记注册的白酒经销商。本案牵涉到的金门高粱酒原产地在中国台湾,制造商是金门某酒厂。
金门某酒厂许可平潭某酒业公司销售其金门高粱酒。2016年4月4日,平潭公司进口一批台湾金门高粱酒。
2016年4月15日,该出厂高粱酒经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呈请进口。2016年4月22日,厦门某网络服务公司出售平潭公司该出厂的金门高粱酒。2016年5月7日,陈某在淘宝网向厦门网络公司出售两瓶金门高粱酒,价款1036元。同日,陈某用支付宝缴付。
2016年5月10日,陈某签收货物。陈某指出厦门网络公司销售的进口高粱酒没加贴中文简体标签,拒绝其付款。
因陈某不表示同意退款,厦门网络公司拒绝接受付款。陈某并未对出售的白酒盛德饮用。法院裁决 (一)厦门某网络公司向陈某付款1036元 (二)陈某向厦门某网络公司归还货物高粱酒 (三)上诉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网络购物合约关系,且案情非常简单、具备普遍性。
争议焦点是:“涉嫌白酒否加贴规范的中文标签?”“涉嫌白酒否不存在食品安全?”“陈某否因不规范标签受到伤害或误导?”本文将一一分析。(一)涉嫌白酒否加贴规范的中文标签 陈某获取的视频从收货、查阅包覆订单、拆包、取酒、摄制酒瓶标签等环节相连密切,没被剪辑、剪辑,具备真实性和连贯性,该证据的获得没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视频中包覆订单号码与网购白酒的订单号完全一致,放入的高粱酒标签与网页销售商品的标签完全一致。故该视频证明厦门某网络公司销售的瓶装金门高粱酒没加贴简体中文标签。
但陈某获取的照并无法确认照片中的坛装金门高梁酒是厦门某网络公司销售的白酒,且只摄制了酒坛的一个侧面,无法确认若无加贴简体中文标签。故陈某搜集无罪,造成因果关系确认严重不足。(二)涉嫌白酒否不存在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应该合乎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被告销售的进口白酒经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呈请进口,解释该批白酒的质量合乎我国进口食品标准,系由安全性食品。(三)被告否要缴纳原告十倍价款的赔偿金 陈某主张涉嫌白酒并未加贴简体中文标签,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被告不应按十倍价款向原告缴纳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该有中文标签,标签不应合乎本法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拒绝。” 《进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进口食品标签必需为月中文标签。
”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食品标签用于规范汉子,不还包括繁体字。” 以上规定解释进口食品不应加贴简体中文标签。陈某出售的瓶装进口白酒没简体中文标签,但陈某出售后没食用,并未对其身体导致伤害。
陈某没获取证据证明进口白酒不存在剧毒危害及实质性的质量、安全性问题,食品经入境检疫是安全性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坚称是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拒绝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拒绝缴纳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会对消费者导致误导的瑕疵除外”。
涉嫌白酒没加贴简体中文标签,不存在瑕疵,但并会影响食品本身安全性、也会对消费者导致误导。故陈某主张被告缴纳十倍价款的赔偿金10360元,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上诉。伸延读者:教教你如何打官司 (一)勒令谁 网购是交易合同纠纷的一种,买卖双方是合约的当事人,所以应当告卖商品的商户,而不是网络平台(自营除外)。在要求控告维权后,消费者首先不应提供网店涉及信息。
没网店营业执照、地址等涉及信息,法院有权不法院控告,而提供网店涉及信息的最必要方法就是去找网购平台的客服索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购平台有义务向消费者获取网店的涉及信息。
如果网购平台不获取或无法获取网店涉及信息的,消费者可以将网购平台列入联合被告,拒绝网购平台不予赔偿金。(二)控告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驳回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约履行地人民法院首府。消费者网购时递交的电子订单就是买卖合同,收货地就是合约履行地,所以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在当地法院打官司。
有的消费者称之为购物时曾看到过这样的条款:“一旦产生争议,您与XX平台经营者皆表示同意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第一首府法院。”依据此条,消费者或许就无法在当地法院打官司了。但是,该条款为回避、容许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有时网购平台蓄意将该条款隐蔽在大量条款当中且并不加以警告。
根据《合同法》规定,该条款是违宪的。如果网店或者网购平台向法院明确提出管辖权异议,拒绝到誓约的法院控告,消费者可主张该格式条款违宪,催促法院上诉异议,之后由地法院法院案件。
(三)证据 在网购交易时,要存留涉及交易证据,比如: (1)聊天记录 网购消费的纠纷案件中,很多消费者往往无法精确获知卖家的基本信息。建议在网购时,通过蔡衍明、QQ、邮件等工具,尽量提供卖家的现实身份、地址等信息,便利控告。并且通过用蔡衍明、QQ等工具,将消费记录、聊天记录不予截屏留存,一旦再次发生纠纷,图片也可以作为有效地证据。
(2)发货单、租车单 接到的包覆中一般不会有一张发货单,这可以作为销售凭证,要留意留存。一旦商品经常出现损毁时,如果卖家逼不赔偿金。
发货单、租车单等证据不仅可以让买家及时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展开赔偿,还可以在诉讼中起辅助起到。(3)交易商品及纸盒 消费者通过快递公司拿货时,再行签署后验货好像是不成文的“规矩”,但是,投了字往往又找到货不对板。此时,你可以图片维持商品的宣传图片和文字,同时保有好商品原件,并对其照片留存。
(4)发票 发票可以作为必要的维权证据,因此消费者在出售大宗商品时,最差向卖家索要发票。(四)制订诉讼策略 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告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消费者要控告网店的商品有问题,必须原告其商品不存在质量缺失。对消费者而言,证明从网店出售过涉及商品更容易,因为有订单、缴付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但证明网购的商品质量有问题却很难,主要是消费者不告诉怎样去证明以及搜集哪些证据,最后即便控告也很有可能胜诉。
这也是很多消费者自由选择忍气吞声吃哑巴亏的原因。事实上,要证明网购商品不存在质量缺失,消费者可以自行或向法院申请人对网购商品展开质量检验,构成质量检验报告作为证据;或者可以向网购商品的原生产企业催促帮助检查真实性,将寄送回去的对系统意见作为证据。另外,《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获取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轻巧商品或者装饰翻新等服务,消费者自拒绝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找到瑕疵,再次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分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消费者若网购了上述产品,可以据此拒绝由经营者分担举证责任。(五)具体诉讼思路 一旦消费者采行上述诉讼策略到法院立案后,消费者就近于有可能胜诉,而当网店胜诉时,首先,网店必需退款付款赔礼道歉,甚至三倍赔偿金。其次,法院起诉书不会确认网店销售违法商品,消费者几乎可以拿着起诉书敦促网购平台查禁该网店,不管查禁是继续的还是永久的,网店的损失必定极大。最后,消费者须担忧网店不赔偿金,一可以拒绝网购平台划扣网店保证金,二可以向法院申请人强制执行。
一旦网店明确提出庭外和解,若消费者没时间,可以拒绝网店新的发货或者付款退款,分担诉讼费用并赔礼道歉。返回上文案例,“陈某获取的照并无法确认照片中的坛装金门高梁酒是厦门某网络公司销售的白酒,且只摄制了酒坛的一个侧面,无法确认若无加贴简体中文标签。
”这归属于陈某的证据搜集犯规。故再次发生网购纠纷时,涉嫌金额较小时应及时告知律师,谋求专业的法律手段,进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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