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简介:法律提倡公民展开民事活动不应遵从法律规定及不得违背公序良谓的裁判价值倾向,确保了长时间的民间借贷市场秩序。
简介:法律提倡公民展开民事活动不应遵从法律规定及不得违背公序良谓的裁判价值倾向,确保了长时间的民间借贷市场秩序。那么在一方借款用作赌时,另一未婚方否不应分担偿还责任?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展开举案众说纷纭、 2009年5月,马某在与韩某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曹某借款总计90000元,并誓约借款期限为七天,月利率为3%。2009年6月,马某与韩某协议再婚。后借款期限期满,马某分文并未还。
2011年8月曹某因犯开办赌场罪被法院被判有期徒刑,法院还确认,曹某长年的组织马某等人展开赌,并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2010年10月,曹某诉至法院,催促判令马某、韩某联合交还90000元及利息。【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后指出,出借人坚称借款人是为了展开非法活动而借款,其借贷关系法律未予维护。
马某借款的时间为2009年5月,而出借人曹某于2009年4、5月间开办赌场,借款人马某亦曾在该赌场内参予赌,出借人曹某对于马某有赌酗酒的事实应该坚称,且曹某的手下徐某曾按照曹某勾结向马某放高利贷用作赌,故曹某应该坚称马某借款的目的是用作赌。马某本人亦陈述本案借款系由曹某在赌场无偿,曹某借款给其用作赌。
融合以上事实,需要确认出借人曹某坚称借款人马某借款用作赌而获取借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其借贷关系法律未予维护。裁决上诉曹某对马某、韩某的诉讼请求。【小编解析】 本案裁决反映了提倡公民展开民事活动不应遵从法律规定及不得违背公序良谓的裁判价值倾向,确保了长时间的民间借贷市场秩序。
虽本案的出借人曹某应向借款人马某缴纳无偿款项,但其坚称马某借款的目的是用作赌,无偿目的不具备正当性,涉及法律对该不道德不予否定性评价。赌不道德是为我国法律所不容许的一种违法行为,视赌不道德的情节长短可分成一般赌违法行为与赌博罪。
所谓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办赌场或者以赌为业的不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办赌场或者以赌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于一般的赌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获取条件的,或者参予赌赌资较小的,处五日以下拘押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押,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借款人必要因赌构成的债务,归属于非法债务,法院未予维护;如果出借人坚称借款人借款系由用作赌等违法行为还依然向借款人无偿款项的,对该借款法院亦未予维护。
本案即归属于出借人坚称借款人借款用作赌的情形,故法院最后上诉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还不存在另外一种情形,即借款人在借款时虚构借款理由,如称之为借款是用作买房、子女上学等用途,出借人无偿款项后借款人将借款实际用作赌、酗酒等违法行为,而出借人在无偿款项时对于借款人将借款用作赌等违法行为并不知情,此种情形下,借款人仍应出借人分担偿还责任。
那么借款人的未婚在此种情形下否应该分担偿还责任即该债务否不应确认为借款人和其未婚的夫妻联合债务 我们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的,除出借人与借款人具体誓约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誓约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坚称该誓约的情形之外,应以皆确认为夫妻联合债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同时也规定:再婚时,原为夫妻联合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联合偿还债务。该规定具体了以“否用作夫妻联合生活”作为否包含夫妻联合债务的核心辨别标准。如果负债方将所借款项用作夫妻联合生活,则该债务不应确认为夫妻联合债务,负债方与其未婚皆不应分担偿还责任;如果负债方将借款用作赌等非法行为而非夫妻联合生活,则该债务不应确认为负债方的个人债务,未婚一方不不应分担联合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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