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简介:11月15日9时30分许,东莞警方收到群众报警,称之为在荔城街某商业广场有人坠楼。
简介:11月15日9时30分许,东莞警方收到群众报警,称之为在荔城街某商业广场有人坠楼。经可行性调查,死者潘某(女,49岁,东莞人),可行性回避他杀。据其亲属体现,潘某生前患上抑郁症,目前,该警情仍在更进一步调查中。我们在影视题材中,常常不会看见“坠楼轻生”的情节,剧中一般都是委派谈判专家或者心理治疗师去与轻生者劝说交流,当然现实生活中,坠楼轻生案件的再次发生,再次发生得过于过隐密及悄无声息,而生还者寥寥,现实中处置警情的都是我们人民警察,如果有坠楼轻生的警情再次发生,警员是怎么处置的呢?在案发现场怎么做勘验检查?下面,一起想到吧。
【广州女子坠楼自杀身亡】据广州东莞警方今天(11月15日)下午通报:今天上午9时许,荔城街某商业广场大楼再次发生一起坠楼警情。经更进一步调查,警方在该商业广场楼顶寻找坠楼女子潘某的背包,内有死者身份证、生活用品及涉及抗抑郁药五品,并在平台边缘找到涉及爬上痕迹。经查核大楼内部视频监控,死者生前活动轨迹被加装在大楼内的多处摄像头拍电影到,其踏上楼顶翻过围栏并跳跃下的视频也被监控摄像机记录,其间死者并未与任何人认识。
经法医现场勘查及检验表明,死者颈部受损非锐器导致,系由死者从37楼楼顶跳跃下,跌入过程中身体磕碰在4楼平台边缘,造成身首异处,合乎低堕丧生特征。家属对死因无异议。
警方再度敦促,请求给消逝的生命理应的认同,责备谣、不传谣、不抹黑! 警员怎么处置跳楼自杀案件?【操作规程】 1.仔细观察现场环境,采访知情人或围观群众,理解当事人的身份和自杀身亡原因等情况。2.先期在场的民警对事件无法处理的,及时报告单位领导或所属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催促水上、消防、医疗、供电等涉及部门增援部队。3.划界现场警戒区,避免当事人的情绪受到围观群众的影响和性刺激,同时为先前增援部队力量成功抵达现场关上地下通道。
4.搜索并利用棉被、网状物等现场物品打算救援。5.积极开展现场说服,平稳当事人情绪;自由选择有经验的民警在必要方位与当事人展开交流说服,摸清当事人的拒绝;及时通报涉及部门或需要协助解决问题的人员尽早在场,协助说服。
6.合理分工,积极开展救援;可采行部分人负责管理与当事人维持对话,设法更有当事人的注意力,部分人负责管理附近施救。7.填上、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必须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交流中要冷静听得其述说,一般不要驳斥当事人的观点,以获得其信任,便于积极开展劝说工作。2.当事人对民警的说服不予理睬的,要冷静交流,不能操之过急,不能只能退出。
3.涉及人员无法及时赶往现场的,可通过电话等形式联系,展开交流说服。4.当事人情绪并未获得减轻的,救援工作需在涉及确保措施做到的情况下展开,以提升安全性。5.相似途中被当事人找到并不想附近的,可用情前进,再行不作想;行动前要作好充份估算,要充份考虑到施救对象和施救人员的安全性。
6.对身处高位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实行擅自救援,不应在作好安全性防水打算的基础上,遥相呼应通过冷静精细的说服,促成其退出自杀身亡的念头。7.施救人员不应自由选择当事人容易找到的角度相似,力求出其不意、乘势顺利。【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遇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性受到侵害或者正处于其他险境情形,应该立刻救助;对公民明确提出解法 绝纠纷的拒绝,应该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该及时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21 条第 1 款) 依据二: 公安派出所当值民警拒绝接受报案、起诉、检举及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时,应该做: 告知基本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填上《拒绝接受案件回执单》,并根据公安派出所所长意见递有关民警处置; 对应急案(事)件,应该立刻依法采行应急处置措施,并向公安派出所所长报 勒令。《公安派出所执法人员( 执勤工作规范》第 48 条) 警员在案发现场怎么做勘验检查?【操作规程】 1.所持《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赶赴现场。2.一般现场勘查由侦察部门负责人登录的人员现场指挥官,根本性、特大案件的现场勘查由侦察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官。3.设置警戒线并撤离人群。
4.按照现场勘查规则的拒绝摄制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5.根据案件必须,对勘验现场展开视频。6.勘查人、见证人在《现场勘查笔录》上亲笔签名或者盖章。
【注意事项】 1.适当维护犯罪现场,留意挽救证据,掌控犯罪嫌疑人。2.遇上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或聘用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人下展开勘验、检查。【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该展开勘验或者检查。
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用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人下展开勘验、检查。(《刑事诉讼法》第101条) 依据二: 侦查人员继续执行勘验、检查,必需持有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刑事诉讼法》第103条) 依据三: 对于死因未知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要求解剖学,并且通报死者家属在场。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 依据四: 为了确认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损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展开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接受检查,侦查人员指出适当的时候,可以强迫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该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展开。(《刑事诉讼法》第105条) 依据五: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该写笔录,由参与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 依据六: 发案地派出所、巡警或者治安保卫国家的组织应该适当维护犯罪现场,留意挽救证据,掌控犯罪嫌疑人,并立刻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继续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收到通报后,应该立刻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该持有人《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4条) 依据七: 现场勘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察部门负责管理。
一般案件的现场勘查,由侦察部门负责人登录的人员现场指挥官;根本性、尤其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由侦察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官。适当时,发案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应该特地到现场指挥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6条) 依据八: 勘查现场,应该按照现场勘查规则的拒绝摄制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
对根本性、尤其重大案件的现场,应该视频。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应该立刻暂停应用于,保护计算机及涉及设备,并拷贝电子数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7条) 依据九: 为了确认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解剖学尸体或者进棺检验,并且通报死者家属在场,并让其在《解剖学尸体通知书》上亲笔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逼将近场或者拒绝接受亲笔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学或者进棺检验,但是应该在《解剖学尸体通知书》上标明。对于身份未知的尸体,无法通报死者家属的应该在笔录中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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