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简介: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嫁妆、聘财等。
简介: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嫁妆、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签订,有在婚姻誓约可行性达成协议时相互赠送给聘金、嫁妆的习俗,这种聘金、嫁妆又称“彩礼”。
那么在婚前就行贿了的彩礼,再婚后否能拒绝归还呢?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展开举案众说纷纭。2007年元月,陈某(女)经人介绍与张某(男)结识,双方于2007年2月按村习俗举办了婚礼,陈某行贿了张某彩礼30000元,并于次日办理了成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在一起生活了一星期,之后一起前往厦门打零工,途中陈某不辞而别,从此与张某丧失联系(后查明陈某一人出外经商,并亏损40000余元)。
2007年7月张某向法院驳回诉讼拒绝与陈某再婚,并拒绝陈某归还彩礼30000元。另坎张某家中经济条件较好。【法院裁决】 陈某婚前行贿的彩礼未予归还。婚前保险费的彩礼必需具备法定情形才市场需求归还,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十条的规定陈某婚前缴的彩礼未予归还。
但陈某婚前行贿的彩礼不应作为共同财产不予拆分,由陈某保险费张某15000元。【小编解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陈某否不应归还彩礼经常出现了几种有所不同意见。意见一:陈某应该亦须归还婚前行贿的彩礼。因为陈某与张某成婚时间较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再婚案件处置财产拆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要的财物,再婚时,如成婚时间不宽,或者因索取财物导致对方生活艰难的,可亦须归还。
意见二:陈某婚前行贿的彩礼未予归还。婚前保险费的彩礼必需具备法定情形才市场需求归还,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十条的规定陈某婚前缴的彩礼未予归还。但陈某婚前行贿的彩礼不应作为共同财产不予拆分,由陈某保险费张某15000元。
本案中陈某与张某已登记成婚,并在一起联合生活了一段时间,虽说只有一星期,另外李家中条件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催促归还按照习俗保险费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归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该不予反对: (一)双方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实并未联合生活的; (三)婚前保险费并造成保险费人生活艰难的。限于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该以双方再婚为条件。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再婚案件处置财产拆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早已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十条的规定互为违背,故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陈某婚前行贿的彩礼不具备法定的归还情形,依法不须要归还。
但陈某婚前行贿的彩礼仍不应作为共同财产来处置。陈某与张某结婚后彩礼之后转化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至于陈某后经商亏损科个人行为,张某并不知情,其亏损不能由陈某个人分担,由此产生的债务也与张某牵涉到,无法确认为夫妻联合债务。故笔者表示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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